原标题:2023年房租税收新政策解读,房屋出租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导读:
A: 我在西安有一套房子,现在出租。出租房屋需要缴纳哪些税费?有什么优惠政策吗?B: 个人租赁住房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下简...
A: 我在西安有一套房子,现在出租。出租房屋需要缴纳哪些税费?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B: 个人租赁住房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附加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及附加税
1、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按5%减1.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租金收入/(1+5%)*1.5%),个人出租非房屋(商铺、商铺等),按5%减1.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办公楼),税率为5%。按照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优惠政策:实践中,如果房东以一次性收租的形式出租房屋,根据政策,“其他个人,以一次性收租的形式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分时收取租金的,可在相应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温馨提示1】
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免征增值税,并由税务局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温馨提示2】
若承租人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
【温馨提示3】
个人租赁房产(房屋)开具发票只需填写《*******缴纳税款申报单》,同时提交包含租金等内容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纳税人身份证原件备查(合同及证明均在信息核实后及时返回),即可完成个人房产租赁发票的开具。
2. 城市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计算,税率为7%(市区)、5%(县、镇)、1%(非市、县、镇),并享受减半优惠政策。
3.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3%和2%,享受减半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免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2.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签订的出租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个人租赁住房无论用途如何,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醒】
个人租赁商铺、写字楼等非住房,按租金千分之一征收印花税,并享受减半优惠政策。
3.个人所得税
个人租赁住房收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非住宅物业的租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纳税人在计算房产租赁收入时,可以依次扣除房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人(指转租房屋的第二房东)支付的租金以及实际承担的租赁房产修理费用。纳税人自行缴纳的税款(每次限额800元,一次性不能扣除的,允许下次继续扣除,直至扣除完毕)和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如果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扣除费用为800元;4000元以上扣除20%)。
4. 房产税
个人租赁住房按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的4%缴纳房产税。非住房租赁,房产税按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的12%征收,并享受减半优惠政策。
【提醒】
转租收入不缴纳房产税,即二房东的租金收入不缴纳房产税
上述“六税两费”减半优惠期将于2024年12月31日结束
税务解决方案案例:
2023年4月末,小马将西安的一套房屋租赁给小王,租期半年(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合同规定,租金应一次性支付。共收取租金19200元。由于房屋进水受损,小马5月份支付了200元修理费,付款凭证齐全。那么,对于这笔租金收入,小马该如何纳税呢? (据悉,陕西省将房产税及附加税费等六税两费降低50%)
1、增值税
半年租金共收取19200元,分摊后每月租金收入=19200/6=3200元,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从而免征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2.个人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 房产税
应纳房产税:192004%50%=384(元)。
4.个人所得税
应税收入=租金-增值税-各种税费-修理费=19200-384-200=18616大于4000
个人所得税=18616(1-20%)10%=1489.28(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规定(财税[2016]3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水函[2009]639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